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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委托检验须知
一、委托检验统一由业务科办理,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受理.
二、委托单位应出具委托证明,具体说明委托原因、委托品种(加盖公章),个人委托检验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。
三、委托检验药品送样数量为一次检验量的三倍,特殊情况委托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,酌情减量:
四、符合委托检验要求的检品.委托单位(或个人)应按要求填写“委托检验卡”,按检验费执行标准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发改价格[2003] 213号)(具体清查询http://www.se-price.gov.cn/z_j/mj2003f213.htm),先交纳检验费然后检验:
五、委托检验的检品在检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检验,由我所业务室与委托单位(或个人)协商联系,2个月内未获答复者,将视为自动放弃检验,样品亦不继续代为保管。
六、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只对所送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。
七、委托单位对委托检验结果有异议的,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所提出。逾期将不再受理。
八,属各地药检所已抽验不合格的产品,不予受理委托检验。
缴费须知
一、持我所业务科出具的“交款通知”到我所财务室办理现金交纳或转帐手续。
二、交纳现金后,持指定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告知我所业务科已完成缴费。
三、完成转帐后,请及时将转帐凭证传真至我所业务科,以便及时安排检验。
户名:广西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(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)
银行账号:45001648651050505612
开户行:建行广西梧州分行营业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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